传奇游戏的“传奇”版权争议

2019年12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5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然而,各当事人均不服,分别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其中4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针对另外一起案件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记者通过对上述4份二审判决书梳理后得知,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主要的争论焦点有如下几个: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是否侵犯亚拓士公司的合法权益;亚拓士公司阻止娱美德公司单方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理由是否正当;《续展协议》是否侵犯了共有著作权人利益等。

其中,在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是否侵犯亚拓士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上,最高法院认为,基于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在2012年12月共同出具给盛大公司《申明》为内容的已经达成的有关管理、使用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及其产生的对外效力,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提出新增授权的协商要求,与其与亚拓士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符,并与基于该内部约定所产生对外效力的合理预期存在冲突。娱美德公司以通知方式代替协商,单方推进新增合作主体授权的行为侵犯了亚拓士公司合法权益。不过,法院同时指出,游光公司、时与光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其信赖娱美德公司作为《传奇2》游戏共有著作权人的身份,与之签署涉案合同进行交易具有正当性。因此,该合同有效,亚拓士公司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此外,因娱美德公司违反其与亚拓士公司之间关于行使共有著作权的约定,在2017年9月28日前,亚拓士公司有权主张停止侵权,但该案在审理期间已实际跨越2017年9月28日,此后涉案合同履行已无障碍,亚拓士公司要求娱美德公司停止履行涉案合同已无必要。

在《续展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问题上,最高法院认为,结合《软件许可协议》签订、履行、续展以及争议解决的历史,仅凭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为关联公司,尚不足以认定两公司签订《续展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关于协商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亚拓士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亦不能就此认定亚拓士公司的单方许可行为无效。因此,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关于《续展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留下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